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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)起重機出室內設計現傷人事故後,使用方申請鑒定產品質量。出售方稱產品質量沒問題,鑒定時也不派人到現場指認產品。
  昨日記者瞭解到,河南某公司因此敗訴,賠償沈陽某HI-Q褐藻糖膠公司2萬餘元損失。
  2008年,沈陽某公司和河南某公司簽抗癌食物訂購銷合同二份,約定花近50萬元購買5台起重機。
  當年經過安裝調試搜尋行銷後,沈陽某公司開始使用起重機。在2009年6月和9月,10噸吊車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傷人事故。2010年9月,沈陽的買方將河南的賣方起訴到法院。
 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關鍵字廣告案。2012年5月在法院隨機選定鑒定人時,河南某公司接到通知但沒有到隨機選定鑒定人現場。8月,鑒定結論為存在質量缺陷。在鑒定過程中,對鑒定部件抽樣前鑒定人發函告知河南某公司屆時到場,於鑒定當日鑒定人再次與河南某公司通話確認,河南某公司還是沒有派人到場。
  河南某公司辯稱,產品不存在問題,他們交付的產品已經過沈陽市鑒定部門鑒定。
 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,河南某公司和沈陽某公司所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,合法有效。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合同義務。
  對於司法鑒定意見書,河南某公司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,所以對該鑒定意見書中的鑒定結論應予採信。鑒定人在鑒定取樣時履行了法定程序,河南某公司沒有到現場對樣品指認,視為其放棄了該項權利,其以取樣樣品非其所供產品的抗辯不能成立。
  因此,河南某公司沒能完全履行質量保證義務,屬於違約,應承擔違約責任,應對沈陽某公司進行賠償。關於損失數額沈陽某公司舉證責任已完成,河南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,損失數額應以沈陽某公司主張的32750元中扣除未經質量鑒定電器部分的數額予以支持,即28530元。考慮該數額符合常理,本著減少當事人訴訟支出的原則,不再進行司法鑒定。
  昨日記者從沈北新區人民法院瞭解到,河南的公司一審被判賠償沈陽的公司經濟損失28530元。
  (原標題:自認產品沒問題鑒定不到場結果敗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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